(一)业务范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同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确定广东省为社保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符合办理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我省省直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
(二)业务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
3、《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5、《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
(三)办理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最后参保单位是我省省直参保单位且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我局申请继续缴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且最后参保单位是我省省直参保单位的,也可在我局申请继续缴费。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所需材料,由征收前台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进行登记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退件处理;
2、完成登记办理后,工作人员将加盖了业务章的纸质申请表以及ETS扣款协议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自行到银行办理扣款协议;
3、申请人到银行办理ETS扣款协议后,将相关联次的ETS扣款协议交还给我局征收前台,由工作人员完成系统的账号录入。
(五)提交材料
所有纸质资料如一份有多页的,单位提供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个人提供的需每页签名确认。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缴费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声明”须核对并签名,否则不予受理。最后参保单位不是我省省直单位或曾经领取过各级统筹的社保待遇的都不符合省直参保的条件,请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
3、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
4、省社保局出具的(外省户籍人员还需同时提交所有我省各市级统筹的)个人缴费明细,需复印全部记录。(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停保业务不需要提供)
(六)受理地点:十楼办税服务厅
(七)办结时限:即日办理。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八)咨询电话:12366-2, 38832000
(九)查询网址:http://www.dh1546.com/
(bte365《省直社保费门前业务指引》2017年12月版,此前版本如与此版本内容不符,以此版本为准。)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缴费业务申请表(样表)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