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财政统发单位:
根据《关于省直机关_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部分项目扣缴方式变更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4110号)、《关于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8号)和《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6号)的相关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省直财政统发单位缴交省直社保费的调整如下:
一、省属非驻穗单位的财政统发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直接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按上述文件规定申报缴纳。
二、省属驻穗单位的财政统发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在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完成参保登记,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的,单位应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申报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未经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完成参保登记,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范围的,单位应主动向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确定为不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请选择征收品目“0110企业养老保险”(征收单位+个人部分)进行申报;暂时未纳入管理但确定是改革范围的人员,请选择征收品目“010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只征收个人部分)进行申报。
三、地税征收系统中“0108机关事业(全额)养老保险”和“0109机关事业(非全额)养老保险”两个征收品目终止有效期限到2017年12月31日。
四、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或直接到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征收服务厅导出在册人员名单及基本资料并进行核实整理,按照《财政统发人员申报简易操作指引》要求进行相关申报工作。尚未开通网报的单位可到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征收服务厅申请开通。
五、2018年1月至6月属于2017年社保缴费年度,属第二条第(二)项情形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应以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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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5日
(粤府[2015]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2]6号)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6]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__广东省财政厅__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6〕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7]4110号)关于省直机关_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部分项目扣缴方式变更的通知